案例編號#1:22-cr-00679
提交日期:2022 年 12 月 13 日
法院: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 原告:美利堅合眾國
被告: Danske Bank A/S
案例摘要:
2007 年,丹斯克銀行收購了總部位於芬蘭的桑普銀行及其在愛沙尼亞的大量業務。 收購後,丹斯克銀行繼續開展這些業務,因為它們在桑普銀行愛沙尼亞業務模式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非居民投資組合 (NRF) 成為愛沙尼亞丹斯克銀行最賺錢的部分,在債券存續期內貢獻了總利潤的 50%。 為了適應涉及 NRF 客戶美元付款的交易,丹斯克銀行採用了美國機構和銀行賬戶。
到2013 年12 月,丹斯克銀行認識到與NRF 相關的風險較高,並將其歸因於其客戶居住在高風險地區、經常使用空殼公司來掩蓋交易細節,以及通過美國銀行從事可疑的做法。 然而,愛沙尼亞丹斯克銀行對 NRF 客戶賬戶和交易缺乏足夠的盡職調查和監督。 寬鬆的政策允許遠程開設 NRF 賬戶,包括來自俄羅斯和其他國家的代表在沒有適當文件的情況下開設賬戶。 愛沙尼亞境外不受監管的貨幣服務企業也設立了賬戶,而 NRF 客戶的代表則獲得了賬戶訪問權限。
2014 年 2 月的內部審計披露,某些 NRF 客戶從事可疑的、可能非法的交易,通常涉及美國機構。 同時,丹斯克銀行認識到愛沙尼亞丹斯克銀行的反洗錢 (AML) 計劃和應對 NRF 相關風險的做法不足。
丹斯克銀行的 NRF 客戶在多家美國銀行進行了大量美元交易,這些銀行均受聯邦保險且位於紐約南區。 為了保留賬戶並促進 2007 年至 2016 年間進行的約 1600 億美元的 NRF 相關交易,愛沙尼亞丹斯克銀行歪曲了其反洗錢合規計劃、交易監控以及與客戶風險狀況相關的信息的狀況。
案件判決:
認罪罪狀 1. 緩刑:緩刑期限為認罪協議期限,自提交信息之日(2022 年 12 月 13 日)起三年,即 2025 年 12 月 13 日。被告組織必須遵守符合本法院通過的標準條件以及附頁上的任何附加條件。 被告應遵守已簽署的認罪協議的所有條款,以及已簽署的報告和合規協議中規定的任何義務。 評估: 400.00 美元立即到期。 賠償金:1,209,062 美元,646.00 美元。 被告組織
應向下列收款人支付下列金額的刑事沒收款項。 收款人名稱:美利堅合眾國。 關於支付刑事罰款的特別說明:根據認罪協議的條款,被告應向美國沒收 1,209,062,646 美元。 被告應在本判決作出後十個工作日內根據司法部和美國紐約南區檢察官辦公室的指示通過電匯方式支付沒收款項。
了解有關 United States V. Danske Bank 的更多信息:https://www.courtlistener.com/docket/66632683/united-states-v-danske-bank-as/ https://casetext.com/case/united-states-v-danske-bank-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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